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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際空運-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新聞 ????|???? ?2020-04-19 13:40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桂龍藥業(yè)(安徽)有限公司訴廣東某藥店連鎖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桂龍藥業(yè)公司是“慢嚴舒檸”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經過桂龍藥業(yè)公司長期品牌宣傳及大量的資金投入,“慢嚴舒檸”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產品在同類藥品市場中占有很大份額,具有較大競爭優(yōu)勢。廣東某藥店公司在天貓平臺經營的“阿康大藥房旗艦店”和京東平臺經營的“禾沐康大藥房旗艦店”,均謊稱成都迪康藥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迪康舒泰咽炎片”系桂龍藥業(yè)公司生產的“慢嚴舒檸咽炎片”的新包裝,以此進行宣傳并實際銷售“迪康咽炎片”,侵害了桂龍藥業(yè)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廣東某藥店公司將“迪康舒泰咽炎片”與“慢嚴舒檸咽炎片”相提并論的宣傳手段,使消費者認為二者存在某種關聯,產生錯誤認識,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桂龍藥業(yè)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原則,故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廣東某藥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宣傳圖片及類似宣傳方式的行為,并于調解書簽收之日起10日內賠償桂龍藥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000元。
二、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馬鞍山某醫(yī)院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自2006年2月1日起,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經北京全景視拓圖片有限公司(中國)轉讓,取得了攝影作品《中國圖片庫1L》在中國地區(qū)的著作權,馬鞍山某醫(yī)院在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了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編號為1H-3197的作品作為文章用圖,侵犯了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并給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圖片屬于攝影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馬鞍山某醫(yī)院未舉證證明其在使用案涉攝影作品時審查了權利歸屬或已經得到合法授權,即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案涉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編號為1L-3197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遂依法判決馬鞍山某醫(yī)院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
三、馬鞍山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付某某、朱某某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2012年3月7日,付某某取得了“付世新文字及頭像”注冊商標的專用權,2017年1月19日,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與付某某、朱某某(乙方),簽訂一份《老付包子、老付生煎收購合同》,約定甲方以900000元的價格收購乙方名下老付生煎、老付包子的品牌、商標等,雙方于2017年2月21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付某某的第9145336號“付世新文字及頭像”注冊商標轉讓手續(xù),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共計支付付某某、朱某某轉讓款850000元。合同簽訂后,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付某某、朱某某并未注冊“老付生煎”商標,且“老付生煎”商標已于2017年2月15日被馬鞍山市宏域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申請注冊。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付某某、朱某某協商要求退還上述款項及賠償損失,但付某某、朱某某予以拒絕,故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付某某、朱某某之間簽訂的《老付包子、老付生煎收購合同》,并未就轉讓的注冊商標的具體名稱、圖樣、注冊證號等內容進行約定,應當推定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9日簽訂合同時,知曉雙方轉讓的僅為 “付世新文字及頭像”注冊商標,而不包含“老付生煎”注冊商標,且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僅在付某某、朱某某向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轉讓合同簽訂之前的19000余元貨款時,才提出付某某、朱某某不享有“老付生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要求付某某、朱某某退還轉讓款,與常理不符。故在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付某某、朱某某之間約定轉讓的注冊商標包含“老付生煎”的情況下,對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付某某、朱某某退還轉讓費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駁回了馬鞍山市徽雅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與徐某某、第三人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系專業(yè)從事機床生產的廠家,一直對外進行機床銷售。徐某某與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有業(yè)務往來,持有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蓋章的空白銷售合同,可以對外銷售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生產的機床。2018年9月23日,徐某某使用其持有的空白銷售合同,與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南京博鍛數控機床銷售合同》一份,約定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向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銷售其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QC11K的液壓機械剪板機一臺,合同總價款為90000元。合同簽訂后,徐某某將他人生產的正面噴涂有“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字樣的一臺液壓機械剪板機冒名為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生產的液壓機械剪板機出售并交付給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該剪板機在投入使用時出現質量問題,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遂聯系徐某某,但無法聯系。后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要求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處理該剪板機存在的質量問題及開具相應的發(fā)票,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方知徐某某將他人生產的液壓機械剪板機冒名為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生產的液壓機械剪板機對外銷售。徐某某冒用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名稱的行為侵害了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并給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造成了損失,故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將他人生產的液壓機械剪板機冒名為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售賣給洛陽三鑫實業(yè)有限公司,主觀上有引人誤認為案涉剪板機是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產品的意圖。徐某某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了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令徐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南京博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
五、河南省某環(huán)境科學技術研究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馬鞍山市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12年5月10日,馬鞍山市向山區(qū)某選礦廠(以下簡稱向山區(qū)某選礦廠)向河南省某環(huán)境科學技術研究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完成清潔生產審核任務,并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報酬等簽定了《安徽省重點企業(yè)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技術合同》,約定合同正式簽訂一周內,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支付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30000元,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在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并使其通過評估后的一周內,向山區(qū)某選礦廠一次性付清余款20000元整。2012年11月,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作出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批版),2013年1月5日,馬鞍山市環(huán)保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專家組評估認為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內容基本符合環(huán)保部關于重點企業(yè)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標準和內容的要求,但仍有幾個問題待完善。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認為其嚴格按約定完成了工作,但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拒付報酬,故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由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承擔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工作,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支付相應的咨詢服務費,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技術服務合同的范疇,案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作出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批版)》,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其提交的案涉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已經通過評估,故對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要求向山區(qū)某選礦廠支付咨詢服務費50000元中30000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對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20000元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判令向山區(qū)某選礦廠向河南省某環(huán)境技術公司支付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六、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與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蘇區(qū)某糧油經營部、姑蘇區(qū)某副食品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安徽省和縣華安糧油有限責任公司于2003年注冊了“老榨坊”商標,后注冊人變更為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月14日,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注冊了老榨坊圖形商標,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將“老榨坊”、老榨坊圖形商標用于其生產的芝麻油等產品上,其生產的“老榨坊”純麻油等產品銷往全國各地,獲得多項榮譽,享有較高聲譽。姑蘇區(qū)某糧油經營部銷售的“鑫老榨坊”調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標及產品外包裝與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老榨坊”純芝麻油類似,且產品包裝上的產品介紹和營養(yǎng)成分表完全相同,侵犯了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姑蘇區(qū)某糧油經營部銷售的“鑫老榨坊”調和芝麻香油委托商為姑蘇區(qū)某副食品經營部,制造商為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鑫老榨坊”商標含有 “老榨坊”三個字,與“老榨坊”商標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鑫老榨坊”商標系新“老榨坊”商標,應認定兩者為近似商標,“老榨坊”商標的注冊時間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蘇區(qū)某副食品經營部將“鑫老榨坊”商標用于調和芝麻香油上的行為,侵害了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榨坊”商標的專用權?!蚌卫险シ弧闭{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體、瓶貼的構圖、顏色、產品介紹等均與“老榨坊”芝麻調和油的包裝、裝潢近似,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蘇區(qū)某糧油經營部、姑蘇區(qū)某副食品經營部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七、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馬鞍山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為“一嗨”文字商標、“一嗨租車”文字商標、“一嗨租車”圖文商標的注冊權人,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39類,即汽車運輸、汽車出租、客車出租、車輛租賃等。2016年1月,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使用在車輛租賃、司機服務上的“一嗨租車”圖文商標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馬鞍山某汽車租賃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企業(yè)名稱、店鋪門頭、相關文件中均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車”等標識,并直接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車”字樣,侵犯了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馬鞍山某汽車租賃公司成立于2012年,晚于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時間。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馬鞍山某汽車租賃公司擅自在企業(yè)名稱、實際經營等處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車”標識,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上海一嗨汽車租賃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判決馬鞍山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經營場所使用侵犯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一嗨”、“一嗨租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及服務標識,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其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含有“一嗨”字樣;馬鞍山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30000元。
八、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某門窗裝飾經營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鳳鋁牌建筑用鋁合金型材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8年11月9日,花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合鳳鋁公司對馬鞍山市某門窗裝飾經營部進行檢查,查處了59.7公斤“鳳鋁”鋁材,經鳳鋁公司鑒定,上述鋁材制品侵犯了鳳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侵權產品。2018年11月26日,花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銷售商標侵權“鳳鋁”鋁材制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責令停止侵權,沒收總重59.7公斤的侵權“鳳鋁”鋁材制品,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罰款2100元。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起訴認為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未經其公司許可,在經營的鋁材產品上使用“鳳鋁”商標,誤導消費者,侵犯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其公司的品牌形象,對公司商譽造成惡劣影響,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速遞物流 ,并應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系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要求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侵權損失的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案涉商標許可使用費,故綜合考慮案涉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馬鞍山市某門窗經營部賠償廣東鳳鋁鋁業(y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
九、被告人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是“夢之藍”、“天之藍”、“海之藍”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是“茅臺”、“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五糧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莆田物流 ,四川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國窖”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酒”。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諸葛某某未經上述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在浙江溫州等地通過“大唐物流”、“三志物流”、“順豐速遞”等方式,向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酒類包裝材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435600元。同時,被告人付某某未經上述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通過微信軟件、移動電話等方式與被告人諸葛某某等人聯系,并通過物流、快遞等方式向諸葛某某等人購買非法制造的帶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酒類包裝材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19074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其中,被告人諸葛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435600元,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164330元,均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判決:被告人諸葛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
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及緩刑等刑罰。
十、被告人郭某1、郭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
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郭某1、郭某2在未取得貴州“老干媽”公司許可及委托的情況下,在和縣善厚鎮(zhèn)高祖村委會上魯自然村的作坊內,生產假冒的“老干媽油辣椒”“老干媽風味豆豉辣醬”“老干媽風味雞油辣椒”,并對外銷售,從中獲取利潤。直到2018年11月12日被查獲,被告人郭某1、郭某2總計銷售假冒的“老干媽”辣椒醬貨款4308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1、郭某2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授權,在其生產的同種商品辣椒醬上使用注冊商標“老干媽”,銷售牟利,非法經營數額43萬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1組織實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2受安排從事相應輔助工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紤]被告人郭某2并無前科劣跡,案發(fā)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采納辯護意見,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決: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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