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背不背”的題目上,可以參照《殘疾人航空運輸治理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理解。
本事件中乘務員的“背下機”協(xié)助殘疾人下機當屬履行義務。不過,再深進分析一下,被背的旅客是否屬于辦法規(guī)定的殘疾人呢,她是法定被協(xié)助的對象嗎?辦法定義的“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同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加社會活動,具體表現(xiàn)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手術后的患者不即是辦法規(guī)定的殘疾人。假如其主動要求背下往,那“顧全大局,避免航班長時間延誤的乘務員”背其行為確屬于值得表揚的道德行為了。再進一步,假如隱瞞自己手術,屬于限制運輸?shù)穆每?,依?jù)構成航空運輸合同內收留的承運人運輸總條件的規(guī)定,其應被限制運輸,既便上機也可能會被要求下機(見下文分析),假如此時該旅客不應伺機又拒不下機,又是要背又是要酒店住宿等,那她的行為也涉嫌違約違法。反觀之,我們似乎又可以思考,忍辱負重的乘務員是不是可以主張某種損失,該旅客不符合伺機條件上機而導致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是否可主張損害賠償呢?
2、以滿足某位或某些旅客的不公道需求來博得服務的好名,假如偏離了服務之初心和核心,長期下往,可能會導致實際結果偏離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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